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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07條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
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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