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3條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第一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各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或其他各當事人之上訴期間已滿後,第一審法院應速將訴訟卷宗連同上訴狀及其他有關文件送交第二審法院。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第一審法院所需者,應自備繕本、影本或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