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條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三、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物件,暫留置於法院。四、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