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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3條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
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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