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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證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民間之公證人,應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一、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三、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
五、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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