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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裁判,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指定之執行機關。
但不受理裁定,僅送達聲請人。
各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憲法法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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