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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學教授,以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並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為限。
憲法法庭為同條第二項之許可時,應就代理人之專業知識、經驗及聲譽等加以審查。
經審查認其不合適者,得以裁定命更換代理人。
前項審查由資深大法官召集會議行之。
資同由年長者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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