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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
前項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其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院長召集;副院長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資深大法官召集;資同由年長者召集。
大法官五人以上以書面請求召集時,應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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