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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一人至四人,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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