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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院應於每年年終依法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
三、法官代理次序。
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或設置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
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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