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書記廳置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一、民、刑事各庭各設書記科。二、民事科。三、刑事科。四、文書科。五、研究發展考核科。六、事務科。七、資料科。八、訴訟輔導科。九、法警室。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繕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