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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
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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