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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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