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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院庭長、法官次年度之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草案。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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