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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書記處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
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
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科長、股長,由高等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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