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四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五、第八十條及第八十八條之一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