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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2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佐理員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
但法院得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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