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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59條

公證處配置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應受主任公證人、公證人或兼充公證人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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