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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執行事件執行完畢應歸檔者,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定,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
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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