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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
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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