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時,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
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