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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
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
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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