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以下簡稱外聘委員)。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訴願會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兼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