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