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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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