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6條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用口頭方法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改用舉手或其他方法表決。
用舉手或表決器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用投票或點名方法表決,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本案不通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