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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2條

預備會議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主席應為決定之宣告。
院會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
前二項宣告,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
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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