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議事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議程編擬事項。二、關於議案條文之整理及議案文件之撰擬事項。三、關於本院會議紀錄事項。四、關於會議文件之分發及議場事務之管理事項。五、關於議案文件之準備、登記、分類及保管事項。六、其他有關議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