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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已發給者,應撤銷並以書面命其返還: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
二、委託他人舉發、以他人名義舉發或受委託而舉發。
三、內容空泛,無具體事證。
四、舉發事項,非屬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容。
五、舉發事項,為公眾週知或已由本會發現。
但舉發人能提出更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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