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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會就權利回復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委員會議,得通知系爭財產之管理機關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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