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但實務上不能或不須設置實體圍籬的場所,得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定。監測區邊界之劃定得以適當方法為之。但應於人員得進出處所之適當位置設立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