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計畫項目包括: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方式。四、個人資料之安全管控、監督及稽核措施。五、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之通報及應變機制。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置措施。七、對所屬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八、專責人員及聯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