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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換發下列證照者,應繳納之各項費額,如附表三:一、改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增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使用場所、核種數量或活度。
三、變更放射性物質生產及其設施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四、變更銷售許可證之持有項目。
前項申請如係放射性物質活度減少者,免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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