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換發下列證照者,應繳納之各項費額,如附表三:一、改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二、增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使用場所、核種數量或活度。三、變更放射性物質生產及其設施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四、變更銷售許可證之持有項目。前項申請如係放射性物質活度減少者,免繳納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