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核子燃料經空中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以貨機運送。
二、包件應置於加封條上鎖之包封容器內。
三、預先通知起降地航空站,並協調警察機關派員戒護。
四、貨機抵達目的航空站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