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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核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
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
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
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
前項之調查、評估及建議應作成報告公告之。
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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