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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演習有關之支出。
二、辦理本法第十六條所定事項之支出。
三、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支出。
四、核子事故發生時應變作業有關之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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