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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依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命令,執行掩蔽、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運)等防護行動。
二、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
三、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
四、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
五、其他有關地區災害應變及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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