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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補考之人員,得依下列規定免試:一、筆試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且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筆試測驗及格科目免試。
二、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該項目得免試。
三、運轉操作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筆試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格科目及筆試測驗得免試。
前項免試之期間,自經營者接獲測驗或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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