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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二、學經歷證件。
三、訓練證明文件。
前項測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如附件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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