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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
二、運轉再訓練紀錄及測驗及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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