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除役計畫變更涉及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指除役計畫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增加環境輻射之虞。二、增加除役工作人員輻射劑量之虞。三、增加放射性廢棄物產量之虞。四、發現除役計畫中有未涵蓋安全問題之虞。五、除役作業之完成時程變更。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