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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監查機構應置下列資格之人員:一、監查督導員及監查員至少各一人。
二、具有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人員至少一人。
三、具有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高級非破壞檢測人員至少二人。
前項第三款之人員,應具全體積檢測及表面檢測方法之檢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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