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保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保安工作之組織、管理、訓練。
二、保安區域之劃定及管制。
三、周界實體阻隔物、入侵偵測及警報監視系統。
四、保安通訊設施及協調軍事、警察機關支援事項。
五、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
六、門禁管制與進出人員查核措施(包括人員酒精及毒品防制篩檢方案)。
七、警衛之佈署與運用。
八、保安事件應變及防範內部破壞措施。
九、保安系統整體效能評估。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協調軍事、警察機關支援事項規定,於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時,為協調警察機關支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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