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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第二條第三款起動測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初次臨界前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二、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三、功率升載及不同功率階段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四、運轉人員編組、值班計畫。
經營者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測試前六十日,應完成程序書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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