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第二條第二款興建期間檢查改善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管機關於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所開具之改善要求辦理情形。二、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審查結論應辦理事項執行情形。三、安全相關及可靠度一級設備之結構、系統及組件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