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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興建期間檢查改善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管機關於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所開具之改善要求辦理情形。
二、初期安全分析報告審查結論應辦理事項執行情形。
三、安全相關及可靠度一級設備之結構、系統及組件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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