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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應於審查期限內作成審查結論。
前項審查期限,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但不包括下列期間:一、相關主管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構)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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