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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不受理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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