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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同意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提出運轉執照申請。
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至三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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