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其通報方式及內容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附件四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立即通報之情事一、違反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
二、任何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構成實質威脅或嚴重阻礙核子反應器設施人員執行安全運轉者(例如火災、颱風、洪水、地震、暴徒攻擊、毒氣洩漏、放射性物質外釋等)。
三、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狀況。
四、有下列與民眾或設施內員工安全與健康有關情事之一者:(一)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或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相關規定,將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性廢棄物移出設施外。
(二)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三)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在設施內吊運過程中發生意外。
(四)核子燃料、輻射源或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
(五)人員死亡或工安事故造成人員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五、保安相關之入侵或破壞事件。
六、已發布新聞或通知相關機關之事件,且該事件對民眾或設施內人員健康及安全有影響。
七、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所列狀況。
回上一頁